《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确定危险驾驶罪。虽然司法机关依法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酒后驾车行为,特别是摩托车酒后驾车行为还是较为普遍。经调研,2011年至2015年12月20日全州法院共受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3件,审结22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案件有20件,占86.96%。
综合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起幅较大;二是酒驾人大多为偏远山区农民,以中青年为主;三是无证、无牌驾驶现象比较突出,发案时间相对集中;四是以二轮摩托车为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高。
该院分析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在23名被告人中,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20人,占86.96?;大部分被告人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于二轮摩托车。二是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认为乡村道路没有城区复杂,且车辆行人通行较少,喝一点酒不会有事,关键是交警部门不会到乡村道路上设卡检查,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不戴安全帽驾驶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三是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受中国酒文化的影响,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节日、婚庆等酒宴更是必不可少。同时大多数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亲朋好友,必然造成照明不好的夜间成为了危险驾驶案件发生的高峰期,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四是刑罚适用较轻。判处拘役1个月至6个月,缓刑执行的19件,占82.61%,判处罚金不高。总体而言,导致打击效果不好。
为从源头防范此类犯罪行为发生,该院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的针对性。由于危险驾驶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进行法律宣传过程中,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还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等形式深入社区、乡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同时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二是创新审判机制。建立与公安、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在程序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协作配合,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无证、无牌摩托车和违规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打防体系。探索集中审理模式,对诉讼时间较为集中的案件,集中审理、集中宣判,加大震慑力度,有效预防再次犯罪。三是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深度醉酒、酒驾肇事、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尤其是醉酒驾驶客车等行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