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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需遵循的三原则

作者: 胡娟   发布时间:2016-01-06 11:17:45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结婚的过程中,男女(家庭)双方会有一定的财物往来。在这些财物来往中包含有“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也包含有双方基于“婚姻关系”或者“即将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一般赠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言下之意是,赠与财产一旦完成交付,则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一般不能予以撤销。而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无论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都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区分该给付财产的行为是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就显得非常必要。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而我们实践中又不得不区分二者并进行判断。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判定,可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它一般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要签订赠与合同;彩礼则是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缔结婚姻时赠送给女方的聘金、礼金,它一般以当地的习俗为准。

2、是否基于婚姻缔结仪式上的程序而给付。赠与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通常不会附带某种条件或义务;彩礼的给付则是建立在婚姻缔结的基础上的,男方是出于结婚的目的才自愿赠与女方彩礼。

3、该财产是否超过了给家庭的一般赠与的范围。这需要根据个案及当地经济状况综合判定。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