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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违法犯罪 帮助避捕获刑罚
作者:蒋振军  发布时间:2016-03-10 10:34:45 打印 字号: | |

朋友有难提供帮助是一种美德,但是不分对错是非就给予帮助则有可能变成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坚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秦朝湘(另案处理)20159161时许,在全州县大西江镇的君悦宾馆楼下巷口处的竹床旁持刀将受害人经柳君杀伤致死后逃离现场。当日8时许,秦朝湘逃至被告人秦坚家中躲藏,并告知其将经柳君杀害现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事实。当时被告人秦坚见秦朝湘所穿的裤子有血迹,便拿出一条自己的裤子给秦朝湘换,并将秦朝湘换下来的裤子用食品袋装裹后丢弃于自己家后的水沟中。后被告人秦坚删除了得知秦朝湘将人杀伤后与其联系的短信记录,并一直提供场所给秦朝湘休息至当日14时许。2015917日,公安机关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提取到被告人秦坚丢弃的秦朝湘沾血的牛仔裤,该裤子因浸泡时间过长,未检测出相关DNA数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坚明知秦朝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秦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秦坚明知秦朝湘将人杀伤致死,依然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同时丢弃秦朝湘的血裤,帮助其逃匿,触犯了刑法规定,符合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