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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父母离婚约定放弃探视权被判无效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11 09:35:17 打印 字号: | |

    因夫妻感情不和,林某与丈夫唐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中两人还约定婚生女儿唐晓的抚养权归林某所有,并约定唐某不承担抚养费同时放弃探视权。近日,兴安法院审结这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林某与唐某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唐某享有探视权。

    林某与唐某原系夫妻,2013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为使两个往后互不牵扯,在离婚协议中,两人不仅约定了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问题,还约定了婚生女儿唐晓的抚养权归属。两人约定:婚生女儿唐晓由女方林某抚养,唐某放弃抚养权,不承担抚养费,也不享有探望权。

2015年5月,唐某意识到自己放弃女儿探视权行为的荒唐,加上思女心切,经过多方打探,唐某找到了前妻及女儿唐晓的住处,向唐晓支付了500元的生活费,并表示要求每周探视女儿一次,不想遭到林某以两人对探视权早有约定为由拒绝。无奈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无效,并判决其享有探视女儿唐晓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唐某与林某虽然已经离婚,但唐某依然享有探视唐晓的权利,有权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状况,有权见证她的成长,培养与女儿的父女感情。同时,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亲的关爱。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唐某每周可探视唐晓一次,每次一日,探视具体时间有两人协商约定。
    法理评析: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及该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探视子女是法定权利,不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放弃或终止。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探视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表达方式,父母切不可因为放弃探视权而错过孩子的成长。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