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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记恨债权人上门索债,男子用刀伤人获刑罚

作者:黄恺 张萃  发布时间:2016-03-15 08:47:29 打印 字号: | |

冲动是魔鬼,冲动是炸弹里的火药,冲动是一种吃不完的后悔药”。兴安县一名男子,因记恨债权人上门索债,冲动之下将债权人砍伤,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该男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3月的一天,蒋某到被告人刘某家索取欠款,对此被告人刘某恨在心。20124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冲动之下携带刀具前往蒋某家,但没有找到蒋某,后在途经兴安县兴安镇某街道时遇到蒋某。于是,被告人刘某持刀将蒋某的头、手等部位砍伤。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625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蒋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