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否得到支持?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17 10:46:37 打印 字号: | |

尹女士与邱先生两人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的女儿出生。婚后尹女士在家照看女儿和操持家务,邱先生负责赚钱养家。2014年尹女士患病,需要住院治疗,但邱先生拒绝向尹女士提供医疗费,甚至生活费也不愿再给付,尹女士日夜忧虑致使病情更加恶化。为了女儿能在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尹女士不愿和丈夫离婚,但自己的病又不能再拖,无奈,尹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不应得到支持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尹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一方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如隐匿、变卖、毁损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的情形虽不属于该例外情形,但根据立法者的本意,本案是可以适用该情形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的情形虽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但根据目的解释说,联系立法者的本意可知,该例外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夫妻中一方患病时必要治疗费用。本案符合这种情形,应当可以类推适用本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尹女士患重病属于该规定中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故尹女士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