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已年满55岁,因家庭原因,李大妈不能跟平常的单位员工一样回家享受轻松舒适的生活,而是应聘到某物业公司做物业保洁工人。从2013年5月起,李大妈被派遣到某公司员工宿舍楼做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2015年8月6日,李大妈不慎被院子里的石凳绊倒,受伤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因与物业公司及聘请的某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大妈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李大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形成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大妈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李大妈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主张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大妈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与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有劳动能力,发生了损害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由此可知,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是根据误工时间及其收入情况来确定的,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误工费与受害者是否到达退休年龄两者也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李大妈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仍在从事劳动,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收入的减少或损失,误工费用就可以得到支持。
2、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对法定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心情况普遍不能再继续劳动的劳动者,确定其享有休息及法定抚养的权利。在我国农村地区,因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许多农民没有退休待遇。在子女经济情况不乐观的情况下,许多达到退休年龄身体硬朗的老人仍耕地劳作,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城镇,许多已退休的人员被返聘或聘用到单位从事一定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及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的不断进步,使劳动者得劳动能力不断增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得比比皆是,他们因继续劳动获取一定的收入。故我们不能片面地把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丧失划上等号,这既既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国情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