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种砂糖橘缺少资金,向张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李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由于李某未婚,因此2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李某父母获得。张某认为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张某又不能提供李某生前所拥有相关财产的证据,且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李某父母因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张某不能证明李某父母继承了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张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第二,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张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有遗产被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且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张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