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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来的汽车抵押骗钱,两男子被判诈骗罪
作者:莫仁亮 张萃  发布时间:2016-04-13 09:47:16 打印 字号: | |

兴安县的中年男子蒋某和莫某租赁汽车后,因无钱交租金,便将租来的汽车抵押骗钱。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和莫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1017日,被告人蒋某、莫某到桂林市临桂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蒋某的名义向该公司租赁了一辆比亚迪F3轿车,数天后二被告人因无钱交租金,便决定将该车抵押骗钱,并办理了一张蒋某头像的假身份证,利用其假身份证上的姓名、家庭住址、并使用被告人蒋某的相片,伪造租赁的比亚迪F3轿车车主冯某行驶证上的信息。于同月22日,二被告人利用假身份证冒充原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兴安县某二手车行,骗取抵押款人民币9200元。经鉴定,该比亚迪F3轿车价值人民币2837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并退还了所得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