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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以假名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能否构成重婚罪
作者:张龙军  发布时间:2016-04-19 10:45:3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第三者”现象日益严重。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5条和第258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确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同时,《刑法》第259条对破坏军婚有特殊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破坏军婚者,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这样一则案例,被告人闫某某以“宁某某”之名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茶子山村元山组居民宁甲某之女宁乙某进行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被告人闫某某与宁乙某产生矛盾,宁乙某外出务工。201457日,被告人闫某某又与同乡青龙村委江南村居民陈某某在全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该案例中,对闫某某的第二次结婚行为如何认定?闫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该案的处理重点是以虚假姓名进行婚姻登记能否构成重婚罪。本案中,闫某某以“宁某某”的名义与宁乙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一旦由行政机关颁发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许可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在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均具有法律效力,对对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闫某某与宁乙某领取了结婚证,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均应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闫某某在与陈某某结婚前已明知与宁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未与宁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陈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与陈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登记机关其婚姻状况,闫某某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其亦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机关答复其此种情况可以结婚,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

笔者认为,对于“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现象仅作道德上的批判与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即使辅之于法律上的严厉惩罚,也很难使这种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只有对这种行为的内部发生机制、外部控制机制及发生条件作一系统分析,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这种行为。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