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保险人怠于行使定损义务时保险责任的认定
作者:胡海淘  发布时间:2016-04-25 09:23:44 打印 字号: | |

【案例】

2014310,第三人李小小驾驶车属原告莫小建所有的桂CC99XX号越野客车(该车注册日期为2013111日),由大发往四号圆盘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莲花酒店门口时驶向公路左侧,撞向公路边停放的一辆新面包车(巡防大队车)后,又撞向公路路树,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11日荔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简易程序作出由李小小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人李小小持有合法驾驶证,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

原告(被保险人)于2013122就桂CC99XX号越野客车在被告处购买有多种保险(其中有以新车购置价1289500元为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条款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其中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损失:(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第三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者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及交警部门报案。被告勘查了现场并与原告协商将事故车桂CC99XX号越野客车拖至广西鸿达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2014318日,易通公司对桂CC99XX号车辆出具零件报价单,共110项,合计450564元;工时费29项,合计51360元。被告认为易通公司的此报价单维修价格高,故双方因修复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桂CC99XX号车辆搁置易通公司。原告于2014418日委托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意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坏恢复原状所需的维修费用进行价格评估。正意公司对此于2014428日作出桂正价估字[2014]50110号结论报告书。结论报告书上载明:“…价格鉴定标的桂CC99XX小型越野客车于20143102时在桂林市荔浦县莲花酒店门口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修复价格;价格鉴定基准日2014310日;评估方收集的有关资料现场勘验资料、汽车维修项目清单;价格鉴定过程成立价格评估小组,制定评估作业方案,对标的进行勘察发现:车辆头部严重凹陷、引擎盖严重变形、前杠变形、大梁变形扭曲、前悬挂脱落损坏、水箱、大灯损坏、气囊炸开等,经本公司评估人员勘验,确定维修费用共339922元…”并附评估清单。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1897元。原告在委托正意公司评估后未经修理将该车拖离易通公司卖给他人,后因车辆修复费用事宜,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59日提起诉讼,被告在应诉期间于516日出具其一份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书载明:出险时间20140311日,定损时间2014-03-25,定损地点广西鸿达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换件项目共计74项,报价总计金额216231.72元,维修费总计金额30000元,辅料费总计金额5461元,定损合计金额251692.72元,但对送修时间、修复竣工时间、损失部位及程度无任何记录。该确认书无被保险人签名,所附清单为:零部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无分项金额)及修理项目清单(无分项金额)。2014521日,易通公司出具关于桂CC99XX车辆维修说明:“…本车前部及底盘受损,经本店与中国人民保险南宁理赔中心双方共同拆除定损。根据目前拆解情况,双方初步确定本车首次维修费用,整体车辆维修总费用251692.72元,其中配件材料更换费用216231.72元,工时费30000元,辅料费用5461元。由于本次事故损失较大,部分修复项目需要在首次维修后才能确认是否需要更换,因此本次核定的车辆维修价格不包含追加项目,新增配件的更换及维修工时可在此基础上继续追加定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其不再以现场查勘车辆损失的相关材料对桂CC99XX号车辆损失修复价格进行重新评估鉴定,坚持要求以易通公司于2014521日作出的维修说明中的251692.72元为赔偿金额,并以南宁市新谊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谊公司”)出具的维修总费用为210978元的报告单及南宁市桂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旭公司”)出具的维修总费用为200112元的报告单为佐证。经对原告提供正意公司结论报告书中的评估清单、易通公司零件报价单及被告提供的损失情况确认书更换清单、新谊公司维修报价单、桂旭公司维修报价单进行横向(单项价格)、纵向(零部件项目)对比后发现:易通公司较正意公司在零部件项目上多出了22项,该22项金额为141604元(其中有大梁74664元、右前门15145元、右边跳板13000元、右前A8048元、右前刹分泵6514元、前杠内骨4051元等金额较高),在两公司共有的88项零部件项目中,正意公司评估的维修总价较易通公司作出的报价少约6.2%19152元);保险公司出具定损确认清单有近半数的零部件项目与易通公司报价单列举的项目不相符,且保险的定损确认清单无单项金额,新谊公司与桂旭公司报价单项目一致,但项目序号缺2225304089,与正意公司清单项目种类有81项相符合,与保险公司定损清单项目有近半数不相符,项目总数亦多近10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及条款、桂正价估字[2014]50110号结论报告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审理结果】

广西荔浦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莫小建机动车维修费用339922元、评估费11897元,二项合计351819元;驳回原告莫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财产损失的金额依据原告提供的正意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确定,还是依据被告提供的财产定损清单及易通公司的维修说明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在商业保险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据此并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保险车辆桂CC99XX拖至易通公司后,在修理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但被告在认为易通公司2014318日作出的报价过高后,却未及时核定维修费用,系其怠于行使核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月余后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价格鉴定并无不妥,之后,原告将未经修复的事故车辆转卖他人是其处分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故对被告以事故车辆应当进行尽量修复,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为损失金额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双方就车辆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这同一事实各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在被告可以提出重新评估而未提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该结论报告进行全面客观审核,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被告提供的定损清单及维修说明,其形成时间在被告应诉过程中,其来源于被告单方行为,同时其提供的多个报价单中有多处不相符。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确定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的定损清单及维修说明。故本案财产损失的金额应依据原告提供的正意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确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1897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赔偿金额为351819元。对原告主张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结语】

在商业保险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通知、协助的义务,保险人有查勘、核定、赔偿的义务。当保险人怠于行使核定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义务时,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价格鉴定是可作为财产损失依据。

 

 

来源: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