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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扒窃90元钱划伤他人大腿获刑四年
作者:黄恺 张萃  发布时间:2016-04-28 08:55:26 打印 字号: | |

兴安县一男子王某在扒窃他人90元钱的过程中,为了抗拒被害人的抓捕便划伤被害人的大腿,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转化型的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102311时许,王某在兴安县兴安镇城区某一菜市场伺机扒窃,在民兴村镇银行旁边,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从孙某的裤子后口袋中偷得人民币90元,孙某当场发现,随后王某离开现场。孙某一直跟随被告人王某想要回被偷的钱,当孙某与亲戚蒋某等人追至兴安县城区灵渠市场后门,将王某抓住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将孙某左大腿划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扒窃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飞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