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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入院治疗 不料术后感染死亡
作者:雷娜 李莉  发布时间:2016-05-03 09:22:18 打印 字号: | |

 

一名古稀老人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打伤入院治疗,没想到10多天后因为手术后感染死亡。老人的女儿在向医院讨要赔偿获得法院判决合理支持后,再把打人者告上法院索赔。前不久,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275日下午,70多岁的苏某与40多岁的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何某的手打中苏某的左侧脸颊。事后第3天,苏某因外伤导致颈痛伴双上肢麻木乏力,到桂林一家医院治疗,入院后进行了颈椎手术,但术后病情恶化,2012720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的死因为术后感染所致,何某打人造成的轻微损伤与苏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2012126日,苏某的女儿小苏向秀峰区法院起诉该医院,要求该医院对苏某的死亡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医院对苏某的术后并发症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5%的责任。2014115日秀峰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按承担25%的责任赔偿小苏损失7万余元。小苏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2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小苏接着把打伤父亲的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结果为苏某死于术后感染,与何某打人没有直接关系,但苏某的死亡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的结果,其中包括其自身基础疾病、机体机能下降、抵抗力较低、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失等。鉴定报告的结论证明何某对苏某造成的伤害不是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伤害却是苏某死亡的根本起因,即因为何某打伤苏某,才导致苏某住院治疗,最终因术后感染死亡。何某造成的伤害与苏某的死亡有间接关系,何某应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

日前,秀峰区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何某按10%的责任赔偿小苏的经济损失2.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某和苏某发生口角,何某将苏某打伤,苏某因伤住院治疗时因手术后感染导致死亡。在这起案件中,医疗事故是导致苏某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但是,苏某的死亡结果却与何某的打人侵权损害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何某有过错,依法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