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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手伸超市窃财 难逃法网领刑罚
作者:雷娜 邹健宁  发布时间:2016-05-05 17:46:29 打印 字号: | |

               

20多岁的肖某盗窃超市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一个多月后便落入法网。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4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肖某退赔超市损失5万多元。

肖某是湖南省祁东县村民。他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8个月,于20137月刑满释放。可是肖某并未吸取教训,又窜到桂林市重操旧业,且把目标锁定在超市。201543日凌晨,肖某骑电动车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一家事先已踩点的超市。见四下无人,肖某迅速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破门,结果左手被落下的玻璃砸伤,当即流血。肖某赶紧到超市旁的小巷内包扎伤口。包扎好伤口后,肖某返回超市继续盗窃。肖某打开超市仓库门,将纸箱内的整条香烟、小吃、零食、日用品和货架上的散落香烟装入其携带的4个编织袋内,分两次驾驶电动车运回自己的住处。事后,肖某将所盗的一些香烟以及小吃、零食留下自己享用,其余香烟销赃给一家小卖部。肖某盗窃的超市物品经鉴定价值5万多元。2015514日凌晨,肖某在一家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肖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肖某盗窃5万多元财物,数额巨大,故法院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其刑罚。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