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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温情感动感化当事人
作者:欧阳婷  发布时间:2016-05-10 08:35:11 打印 字号: | |

——“十八年为那个家付出那么多,最后却分文不得,我也知道我们没有办结婚证,可是我不甘心啊”。

——“张阿姨,作为女人,我很同情你,也想支持你的诉求,但是作为法官,我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张阿姨,既然你不想继续现在的生活,早解脱出来,就可以早点寻找新的生活,何必让自己继续与他纠缠呢?你好好想想。”

——“石法官,你是个好法官,这两天你都耐心的听我讲,也告知了我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听清楚,也想明白了,不会上诉了。”

至此,一起十八年的同居关系案件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1993年未离婚的张女士带着自己一个5岁的儿子与丧偶唐先生及唐先生一个不足8岁的女儿和一个6岁的儿子一起生活。后张女士于2002年办理离婚手续,张女士与唐先生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至2011年。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女士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前,石法官找来张女士,想做做她的思想工作。张女士走进办公室就问,“石法官,我的案子怎么判的?”石法官不紧不慢的给张女士倒了一杯水,开始跟她扯家常。问她是如何跟唐先生认识,这些年两个人经历了哪些事,因为什么事情吵架,两个人为何没有办结婚证等等,一个下午,时而听见石法官与张女士的哭声,时而听见她俩哈哈大笑。

第二天张女士又来了,继续问“石法官,我的案子到底什么时候判?”石法官还是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接着跟她聊,现在的生活怎样,儿子对她孝顺吗?张女士开始滔滔不绝的讲她的儿子如何的优秀,对她如何的好。看着张女士的情绪缓和下来,石法官接着向她解释《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告知其与唐先生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和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听完后,张女士陷入了沉默。她知道石法官讲的都是事实,在法律面前她的请求是站不住脚的。石法官又从女人和法官的角度向张女士讲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十分钟后,张女士表示认同法官的说法,判决后不会去上诉了。

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公正正义的守护者。我们承载基层民众委托的重任,心系着群众的期望,用公平正义维系着基层人民关系。石法官,2010年进入法院,她坚持调判结合,力促案结事了,近两年审结百余件民事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缠诉。她坚持用真心真情去化解矛盾纠纷,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