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廖某因担心丈夫身体状况,对李某叫其丈夫一起去务工、喝酒一事心存不满,廖某与村民讲了一些有损李某声誉的话语。李某得知后,双方产生矛盾。5月10日晚上,李某约廖某到同村的张某家中评理,双方争执不下再次发生语言争执并相互谩骂,李某先动手撕扯廖某的脸部、嘴部,随后双方发生扭打,廖某拾起地上一长方形木块砸向李某,致使其左眼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构成重伤二级、五级伤残。
【判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廖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和五级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廖某与其丈夫及时采取措施对李某进行救治,还赔偿了李某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