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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猜忌起疑心 刀弑亲人获极刑
二审裁定维持上诉人陈小红死刑判决
作者: 余作才  发布时间:2016-08-05 14:13:05 打印 字号: | |
  • 二审宣判现场
  • 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洪彪进行二审宣判
  • 法庭上的旁听群众
  • 上诉人陈小红宣判后走出法庭

今天上午9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陈小红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宣判,法庭终审裁定驳回陈小红上诉,维持桂林市中级法院陈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诉人陈小红因怀疑妻子黄燕云有外遇,经常争吵打架起诉离婚未果后,多次到黄燕云父母家欲带黄燕云回江西,均遭到黄燕云及其家人的拒绝。2015222日,陈小红带着儿子到岳母李凤英家拜年,再次想要带被害人黄燕云回江西,被黄燕云及妻弟黄云峰、黄云飞拒之门外,双方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陈小红拔刀将黄云峰、黄云飞、以及岳母李凤英捅死,致黄燕云受轻伤。案发后陈小红主动拨打110电话报案,并等待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小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小红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多人死亡和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小红携刀上门,连杀四人,致三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本案虽因家庭矛盾引发,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除认定陈小红构成自首不当予以纠正外,其余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61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