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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生产用火要依法需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作者:莫智敏、黎振坤  发布时间:2016-08-24 11:25: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经过】

为了更好的发家致富,蔡某计划在所属生产队的“白庙岭”种植砂糖橘,遂在该岭上修了一条约3米宽的防火带以备炼山。201655日下午,蔡某在没有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庙岭”点火炼山,因防火带的宽度不够,刮风致火势向四周蔓延,引燃他人的责任山。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43.25亩,其中有林面积32.55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37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蔡某于201655日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全部被害人对蔡某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均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蔡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处蔡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