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是一位资深彩民,她在结婚前为讨个好彩头,于2015年9月7日(星期一),自己购买了两注双色球福利彩票。同月9日,梁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大摆宴席,梁某于婚后第五天得知两注彩票均中奖,并马上去领取了彩票奖金共计三万元。现在双方闹离婚,梁某丈夫主张该笔奖金是在婚后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梁某不同意。经查实,梁某夫妻双方在夫妻财产方面并无约定。
焦点:
该笔三万元的彩票奖金如何定性?梁某丈夫是否有权分割该笔奖金?
分析:
该笔三万元的彩票奖金是梁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的丈夫于某无权分割该笔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该两注彩票是梁某在夫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完成购买的,应认定是梁某以个人财产购买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梁某与于某之间没有形成关于夫妻财产的任何约定,因此梁某婚前获得的财产的,应认定属于个人财产。
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彩民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关系中,彩民购买的彩票是否中奖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的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当彩票发行中心开奖确定中奖号码后,彩民所购当期彩票的收益已经注定。我国双色球由中福彩中心统一开奖,每周开奖三次。即每周二、周四、周日晚21:30,进行电视开奖直播。每期开奖次日起,兑奖期限为6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本案中,梁某在完成购买行为后,即对所购买的两注彩票享有获得奖金收益的期待权利,梁某于9月7日所购买的两注彩票已于9月8日开奖,此时该两注彩票中奖与否得到确定,确定中奖时,梁某即享有该两注彩票所中对应奖金的兑换权利。
本案中,梁某于9月8日已经间接取得了该笔三万元彩票奖金,且发生在梁某夫妻婚姻关系成立前,因此属于梁某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相关的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梁某的丈夫于某无权请求分割该笔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