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潘某的妻子马某过世后,潘某将摄有自己与马某的婚礼活动现场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视为珍宝。2015年9月5日,潘某将该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并让其制作多份录像带以期长期保存。当天晚上,乙的店铺因乙吸烟不慎失火,潘某的录像带被烧毁。潘某对此要求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乙认为其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潘某针对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求乙因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
婚礼活动现场视频被损坏潘某能否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仅能在侵权之诉中提出,而合同违约诉讼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若受害人提起的为违约之诉,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婚礼活动现场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乙的侵权行为导致该录像带永久性灭失,是侵犯了潘某的财产权。因此,潘某可以对此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要求乙对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