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春节期间,李某买票乘坐甲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回家,开车司机为胡某。长途车行驶中与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李某受伤。经认定,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现李某要求甲运输公司、钱某、胡某对其受伤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
乘客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如何确定此赔偿责任主体?
分析: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及该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的受伤事实是由钱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此,李某有权要求钱某对其所受的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认定,钱某需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即李某受伤是由钱某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甲运输公司对李某的受伤事实不存在如何过错,因此不应对李某受到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但,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甲运输公司是承运人,李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由于李某的受伤原因不存在《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故甲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李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运输合同当事人是李某和甲运输公司,胡某并不是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只是甲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效果应归于甲运输公司,因此,胡某不应对李某的损害承当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钱某与甲运输公司,其分别为:钱某应当对李某所受到的伤害承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应当对李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