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文某荣、伍某兰系夫妻,共生育文珍某、文某娥、文某付、文某元四个子女。20世纪90年代,村集体将李家坪(地名)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文某荣户使用,文某荣户在李家坪修建四个门面,当时文珍某已婚,户籍因夫妻投靠已迁出,并在迁入地以户主(文珍某丈夫)名义取得宅基地。1997年,文某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3月26日,文某荣、文珍某等人签订《门面分配协议》,约定文珍某分得李家坪右边第二间门面,四至为东以文某娥土地上修建房屋的墙中心为界,南以公路为界,西以文美某的土地为界,北以空地为界。2014年,文某荣将以上四个门面拆除,并与文某元在土地上修建了楼房。文珍某以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户籍迁出后是否依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案情分析: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知,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可以将地上的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本案中,文珍某与文某元等人2002年达成的《门面分配协议》,实为分家析产协议,文珍某有权取得诉争土地上的门面。但是,2014年文某荣将该门面拆除,该门面附着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文珍某已将户籍迁出,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在婚后以户主(文珍某丈夫)名义在别处取得了宅基地,与我国实行的“一户一宅”制度相符合,对原集体经济的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综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文珍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