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同龄人中所占比例在成倍地增长,未成年人犯罪在现有的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维护当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课题。社会整体犯罪情势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也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通过分析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家庭结构 未成年人犯罪 亲子关系
以下正文:
一、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综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介绍
1.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 14 周岁而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1)
2.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第一,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的极大改变,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比改革开放之初提前了二到三岁,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都在十四到十六周岁,而且犯罪年龄低龄化越来越突出” (2)现代未成年人早熟倾向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相对而言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刺激,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第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暴力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是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盗窃罪、抢劫罪为主,但近年来不仅仅局限于财产型犯罪,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也越来越多。
第三,犯罪形式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一个新特点就是倾向于选择团伙作案。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外加缺乏犯罪经验,有时很难单独作案,所以会选择结伙,进而形成一个犯罪小团体,犯罪团伙一起作案时会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团伙成员之间也可以相互壮胆,消除单独作案时的恐惧感,另一方面团伙犯罪成功犯罪的几率要比单独犯罪要高。所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进行犯罪时会结成一个犯罪团伙或者是犯罪集团。
第四,重犯率较高。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都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在服刑期间,由于受到严格的管理要求,服刑期间相对而言表现较好,但服刑期满当他们再次接触外界不良事物时,由于其自身自控能力差,加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制度还不完善,许多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禁不住外界诱惑,容易再次诱发犯罪,再一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五,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率渐高。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背后带来的一大影响就是单亲家庭、重组家庭越来越多,孩子得不到双亲的关爱,缺乏与父母的沟通,许多问题都是憋在心里不愿诉说或者无人诉说,长此以往,容易导致内心孤僻、人格扭曲,再者重组的家庭中,往往是爱的分配不均导致矛盾激发,加之外界诱惑,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六,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增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家乡加入到城市化建设的队伍当中来,他们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伴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产生的是诸多空巢家庭,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通常无人倾诉,久而久之问题无法得到排解,逐渐的可能会造成孩子心理或者人格扭曲,情绪容易冲动,行为比较极端,往往抵挡不住外界诱惑,容易在一些不良事物的剌激下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结构概述
家庭结构指的是家庭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这种状态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模式。家庭结构体现在家庭内部关系的联系上,家庭结构表现家庭的为家庭存在的方式。
我国家庭结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二类五种: 其中一类是破裂家庭,这一类又可以分为单亲家庭、重组家庭两种类,第二类是完整的家庭,这类包括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和联合家庭三种。
完整家庭结构指的是家庭成员完整,其中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核心家庭指的是由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或者收养子女之间两代组成的家庭。在其家庭中人数少,结构简单,家庭内部只有一个权力与活动中心,家庭成员之间容易沟通、相处。第二类:主干家庭又可以称为直系家庭。指的是由两代或者两代以上的夫妻组成的,而且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而且中间无断代的家庭。在该家庭内部不仅有一个主要的权力与活动中心,而且还有一个权力与活动的次中心存在。第三类联合家庭,是指包括父母、已婚子女、未婚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几代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在这种家庭内人数众多、家庭结构复杂,家庭内存在一个主要的权力与活动中心,几个权力与活动的次中心。
破裂家庭结构指的是家庭破裂。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单亲家庭是指由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父亲母亲及其子女或领养子女组成的家庭。第二类重组家庭指夫妇双方至少有一人已经历过一次婚姻,并可有一个或多个前次婚姻的子女及夫妇重组的共同子女。重组家庭的特点是人数相对较多、结构复杂。
二、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不同的家庭结构都有可能出现犯罪,家庭结构对犯罪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但具体而言又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共同点,下面将具体分析。
(一)破裂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破裂家庭主要包括单亲家庭和离婚重组家庭。在单亲家庭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父母一方缺位导致家庭成员中的孩子缺乏父爱或者母爱(3)。这种家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离异,孩子跟随母方或父方生活,与其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未再嫁娶。另外就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失去了父亲或母亲后母亲或父亲未再嫁娶。在这种家庭环境里成长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亲人的特殊关怀,也可能会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与生活在完整型家庭环境下的孩子相比更加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品德自私。同时单亲家庭里的未成年子女与完整性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相比,其同伴关系比较差、与父母关系相对冷漠,在与母亲生活的单亲家庭里,由于孩子缺失父爱和男性阳刚特性的教育,个性相对而言普遍胆小、内向、敏感和孤僻、不合群,也因此在学校更容易受到同学的排挤,甚至是老师的不公平对待,这样一来会令他们感到不快乐,甚至是排斥学校生活、排斥同学之间的交往,逐渐形成自闭的心理,也容易产生自卑感与敏感心理,假如不加以正确引导,他们极易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或学习一些社会恶习,如偷窃拐骗,抢劫等,以求得自身内心平衡,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随父亲一方生活的孩子因缺失母爱和细致的照顾,加之一些父亲身上的不良嗜好,如脾气粗暴、吸烟酗酒、打牌赌博、哥们义气等,会影响孩子成长,容易养成江湖习气,极易成为毒品犯罪、抢劫、诈骗、聚众斗殴等团伙犯罪的殉葬品。此外,许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大部分父母因忙于事业,加上单亲,通常极少关爱孩子,更多的是用金钱及满足孩子欲望式的教育,容易使孩子肆无忌惮,溺爱环境下成长,经不起挫折,没什么责任感,如果生活突然出现了暗淡和忧郁,内心极易产生失望或绝望,甚至会影响到他们人生的目标并伴随其终生成长。再者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师和心中的偶像,其感情破裂导致家庭破碎,也会影响孩子今后对待感情的态度,若不加以正确引导,部分自控力差的孩子,也容易产生把感情当儿戏,走上因感情引发的犯罪之路。
(二)重组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父母离婚或多或少对子女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或伤害,而父母的再婚在某些情况下又可能会再次伤害孩子的内心,给孩子的心灵带来裂痕,让未成年人感觉自己在父母心中的地位下降,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安与自卑感,对父母再婚心理上极为抵触和反感,再加上父亲或母亲的粗心导致缺乏沟通交流以及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致他们在行为上可能会出现过度逆反而不听父母规劝,长此以往,很容易受到外界诱惑而走上歪门邪路,步入放荡无羁堕落的人生甚至进行违法犯罪。
(三)完整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完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整体而言低于破裂家庭,而在完整家庭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村留守家庭的孩子及缺少父母陪伴的孩子犯罪率占据重要比例。
留守家庭中违法犯罪的留守未成年人多为辍学、问题少年。统计发现,在查处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违法嫌疑人中有90%以上为辍学未成年人,且在校期间都有“不良”甚至“严重的不良行为”(4)。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辨别是非能力弱甚至几乎没有、缺乏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思想和行为上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模仿力,极易受社会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
其二是教育影响,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一方面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教和家风对孩子的行为及心理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我们农村的留守孩子,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一年见面机会少,缺少父母的陪伴和与父母的沟通,很难得到良好家教家风的熏陶和培养,远在外面的父母也很难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良思想倾向和心理问题。时间一长很容易造成孩子失教、失德,甚至失学,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部分父母亲过分重视物质,认为自己在外挣钱了、家里条件好了,孩子就有好的成长环境,而忽视对其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甚至放纵子女的不良习气和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养成。再者部分父母要不是对孩子过分溺爱,要不就是棍棒式高压教育,殊不知,这两种教育都会让孩子养成自大或自卑心理,极容易走极端。另一方面就是学校教育存在误区。学校本是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智育与德育二者不容忽视,然而时下一些学校是只管教书,不管育人,一味追求升学率、上线率,发现有问题的学生,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教育,而是把责任推给家长或学生本人,尤其是对有越轨学生往往采取手段简单的标签化措施,划分三六九等,不进行积极的教育挽救工作,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少年做人的自尊心,反而使之产生了厌学情绪,不喜欢学校倾向,自暴自弃。加之学校与留守未成年家庭联系不够,结合不紧,致使部分学生处于失控状态。
最后就是社会原因。不良的社会环境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大诱因(5)。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各种利已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和行为影响着处在成长时期的孩子,一旦没有正确的引导,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满足欲望,开始进行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来满足自己对于经济上的追求。在社会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尤其在娱乐场所管理上,形形色色的各种娱乐场所中很少有适合未成年人的健康之所,加之管理松弛,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可以自由出入迪吧、酒吧等不适宜场所,而这些场所人员复杂,不良嗜好的人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诱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综上分析,在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结构及家庭教育与关爱是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如何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我们可以从构建和谐家庭结构模式入手,从家庭、社会、法律等层面采取措施预防。
(一)家庭方面
1. 注重家庭教育,强化家庭预防犯罪功能
家庭是孩子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一个家庭中家庭环境、父母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等都会直接影响孩子或间接的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对孩子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反之亦然。因此要注重家庭教育对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2. 父母更加注重对孩子健全人格培养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阶段,其人格具有很强的塑造性,为人父母应该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用自己的良好品行去感化教育孩子,正确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智育与德育的结合,不仅要让孩子学习知识、明辨是非,还要培养孩子抵制不良诱惑的自控力,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能够理性地避免犯罪。
3. 维持稳定的婚姻家庭
通过对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分析得知,不同的家庭结构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同的,完整家庭的孩子更能得到良好教育,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为人父母更应该考虑孩子,而不能不顾及家庭和孩子,因为一些琐事就去破坏家庭的稳定和谐,同时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夫妻矛盾、家庭矛盾,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社会方面
1.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和咨询机构
未成年人处于身体与智力同步发展的青春期,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急剧变化和认识能力之间充满矛盾,意志和情绪、情感之间和矛盾表现得尤其突出,一旦有外来不良因素侵蚀,极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一些生理和心理各种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发生偏差。未成年人不同成长阶段在生理和心理上各具特点特征,建议设立各类关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保健机构咨询机构,及时疏导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培养他们的自控力和抵抗力,减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障碍,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完善社会管理,规范未成年人出入场所
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不多,加之正处在成长期,心智不熟,对各类事物充满好奇、渴望尝试。因社会管理的漏洞,形形色色的各类娱乐休闲场所往往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有机会进入而不需要有什么顾忌,而在这些娱乐场所往往也是诱发犯罪的重灾区,人员结构复杂、素质不一,如果不加以限制、规范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容易滋生、诱发犯罪场所的管理,净化社会环境。
(三)法律层面
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实行,不但有利于避免和降低未成年犯在监禁场所与成年犯之间“交叉感染”,同时有利于提高他们改造和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督和矫正工作。(5)而我国则缺乏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不利于社区矫正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自身的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加强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建立专业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机构,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运行机制。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
由于立法的缺陷,一些司法工作者往往以成年人的定罪处罚标准,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诉讼,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整体水平的提高,也给个案处理带来缺陷。建立、健全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显得十分必要。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少年法庭,建立少年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健全少年犯矫正场所等专门的司法机关,少年法庭以“教育、改造、挽救”的六字方针作为审判的指导思想,通过审判实现特殊预防。其次,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单立,只是对不公开审理和分管分押等有一些零星的规定,这与建立、健全完整配套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目标,还相差较远。具体司法行为也很不统一、规范。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改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共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实体法等各项法律政策的正确适用,应当尽早单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加快修改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的进程。《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制定至今已十四年了,随着我国社会迅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该法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修改和完善该法律势在必行。修改该法律一是注意同国际接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二是注意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应享有的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提供了指导方针,切实实行可行的方法和措施。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够具体,给处罚量刑带来困难,应当尽快制定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在实践中落到实处。
四、结语
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需要我们的关怀,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我们整个国家、社会、甚至是我们每个公民都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进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挽救未成年罪犯的目的,最关键的还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就必须从研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开始,只有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的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复杂的社会难题,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且常抓不懈,才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璇.《从收容教养制度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3 年第 3 期第 18 页.
(2)杨丽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10月.
(3)张小虎.《犯罪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0页
(4)穆淮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维护建议》[D].《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网》.2014年7月1日
(5)郭建安 .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