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轻的后妈蔡某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虐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重伤,多次接受治疗。山西平顺县一名年仅5周岁的小女孩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被继母进行残酷殴打致死。年仅7岁的女孩小萧然遭受的后妈用针尖刺手心,用木板狂打面部,用绳子硬生生的勒其脖子,强迫其用手紧紧地攥住火球,用锋利的刀刃戳其腹部,最后不治而亡!
这不是小说里的情节,是受害儿童遭受的非人“待遇”。家庭本该是儿童快乐成长的温暖港湾,本该受到关爱、呵护的孩子,为什么频频受到最亲近的人无辜虐待和伤害? 本文笔者对此事件频发的原因进行探讨分析,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虐待儿童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因素。在虐待儿童案件的家庭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家庭关系的不平衡,为悲剧埋下伏笔。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施虐者认识错误,自我控制能力差。施虐者错误认为其虐待行为是一种长辈对晚辈的教育行为,且自身不能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积压的不良情绪,转而通过虐待家中小孩来发泄,并形成错误的惯性思维。
二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忽视,加剧事件的发生。当儿童受到虐待后,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受虐儿童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比较软弱,曾经出声制止过但受到施虐者的责骂、威胁后不敢出声,或者直接无视。他们为了所谓的家庭婚姻稳定而选择忽视儿童健康权益,未能够及时有效阻止施虐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长了施虐者的气焰,导致虐待儿童成为家里的“合理存在”,而不利于案件的告发。
二、社会因素。在“家丑不可外扬”和“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对夫妻吵架、儿童受虐待此类家务事,周边人群往往采取旁观态度。此外有关部门监管失责。在众多虐待儿童事件中,受虐儿童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会有异常表现,学校老师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处理;再者报案后,公安干警和村委、居委会人员认为只是一般的家务纠纷,批评教育过后即不再理会,而没有及时跟进了解受伤孩童的情况,导致此类事件愈发严重。
三、法律因素。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我国设定了不少的相关法律条文,如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还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内容规定比较原则空泛,缺乏具体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问题在于,很多儿童受到虐待时不知道如何告发或不敢告发,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此一来,家庭内的虐待儿童案件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施虐者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儿童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第260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构成虐待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却很难把握。正因为相关保护体系的缺失,家庭内的虐待儿童事件才一再发生。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法律全面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体系,让儿童得到全社会的保护。
要减少和杜绝此类行为的再发生,笔者认为至少做好两个方面:
一是强化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态度强硬不容打折。如把虐待罪列入公诉案件的范围,或者考虑单独开设虐待儿童罪名,犯此罪者从重处罚。此类案件一旦告发,公安部门应该及时介入,登记在案。并根据情节轻重,相应处于批评教育、行政拘留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将受伤儿童及时送医,并协助民政部门安排好后续隔离保护工作。在此方面,美国的相关工作就值得我们借鉴学习。记得《刮痧》里那个让父母抓狂的丹尼斯,陌生的美国医生看到他的刮痧伤痕立即报警,儿童福利院和警察立即用法律手段剥夺了丹尼斯父母的监护权。一场中西方文化碰撞引发的闹剧展示出美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谨慎、强硬、不近人情。如若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强硬得如此不近人情,我国应该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儿童受虐。
二是从法律上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家庭内的儿童虐待无处藏身。在实践中,因为此类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告发,才愈发严重。由此可见民众的法律意识及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我国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缺乏“强制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欠缺。对此,可以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避免悲剧的发生,需要更多力量,让我们行动起来,给孩子一个温暖、幸福的童年,让他们不再害怕,不再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