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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不成反被抓 二毒贩双双入刑
作者: 韦超、张举武  发布时间:2016-09-02 15:06:49 打印 字号: | |

2016831荔浦法院宣判了一起毒品案件,二毒贩因制造毒品未遂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经过

2015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荔浦县县城购买了玻璃器皿、液化气灶等制毒工具,后周某向被告人谢某提出想在谢某家中制造毒品,并许诺制毒成功后会分好处费给谢某,谢某表示同意。随后周某将制毒工具运至谢某家的楼顶,并使用一个叫“阿斌”的男子免费提供的制毒原料制造毒品氯胺酮。期间,被告人周某经反复试验,均未制造出毒品氯胺酮成品,后被告人周某将装有制毒留下的液体的一个白色塑料壶以及部分制毒工具放在谢某家一楼楼梯口处。

20161298时许,公安人员在谢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溶液一桶、白色晶体一小袋、金属过滤网、玻璃器皿等制毒工具一批。经检验查获的毒品溶液净重28.95千克,检出含氯胺酮成分,含量为0.016%;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0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6129,被告人谢某、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制造毒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周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谢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人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属犯罪中止。经法院审查,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有多次有罪供述在案,对其使用一个叫“阿斌”的男子提供的原料在谢某家中楼顶进行反复试验,在用完所有原料后均未制造出毒品氯胺酮成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制造毒品犯罪结果而非自动放弃犯罪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依法属于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