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昭示的正是地方风俗的多元化特性。建立在高度现代化工商业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如何应用于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在刚性的法律规则与柔性的乡土风俗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无疑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法官而言,日常审判工作烙印了浓厚的乡土性。
法官语言的乡土性。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在面对一整套专业生涩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程序时,会不知所措,最终会影响到案件审判进程,在案件裁判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就会信访。因此法官要将书面的法律术语转化成当事人的日常生活语言,应用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景中,尽量避免专业术语引发当事人产生“不公”的负面情绪。
法官行为的乡土性。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调查取证,不能完全坐堂听审。针对农村耕作的具体实情,在农忙季节要多下乡进村,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此举对于增强案件调解成功率亦会有事半功倍之效。在处理涉及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时邀请乡政府、村委干部、有威望的群众参与,共同做工作,给双方当事人“面子”,有台阶下,更有利于案件纠纷得到真正解决。
法官知识的乡土性。法官应当是专业性的职业法官,但是了解辖区风土民俗却是不可忽视的。站在公平公正的原则角度上去审视地方风土民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案件棘手不易裁判时会大有裨益。
法官汲取乡土智慧,在法律框架之内利用地方性知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法律为合法合理的地方风土民俗背书,形成具有地域色彩的案件处理模式。诚如霍姆斯所言: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