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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浅析
作者: 郑伍科  发布时间:2016-10-28 11:06:02 打印 字号: | |

从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暴力型犯罪增多,如抢劫、故意伤害等。从2001年我院少年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一共判处未成年罪犯达300多人。这一数字说明,我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是严重的,必须引起关注。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及有关法律规定

人的成长年龄段的划分为:

0-1       乳儿期

2-3       婴儿期

4-5       幼儿期

6-11      学龄初期

12-15     少年期

16-17     青春初期

18-25     青年中期

26-35     青年晚期

36-60     中年期

61岁以上    老年期

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宪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指人的政治权利。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民法):

我国《民法》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刑法):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刑法):

18岁以上为成年人,属于负全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为减轻责任年龄,对其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为相对无责任年龄,即只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如:杀人、抢劫、放火、投毒、爆炸、贩毒、强奸)负刑事责任,并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绝对无责任年龄。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专门法律)

我国专门出台两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二、未成年人常见的几种犯罪动机

早在80年代中期,我国曾有人专门研究过初犯的年龄规律。研究发现:初次犯罪的年龄多在11-17岁之间,其中13岁是初犯的高发年龄点。这一研究表明,11-18岁的少年容易出现违法或严重的犯罪行为。显然这一年龄段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时期。那么,这一年龄段常见的犯罪动机有哪几种呢?

犯罪动机1、出于物质方面的需要:

因为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对钱财的需要明显增强,知道怎么去花钱了,对自己的外表装扮也开始注意起来,同时为了显示自己,从穿名牌到“出手阔绰”……,而事实上,这一时期少年在经济上根本不可能独立;父母也不能完全给予满足。结果,一些少年开始出现违法犯罪的动机,有的从偷父母的钱开始,有的从抢劫、勒索低年级的学生开始。来学校之前,我了解到我们在坐的同学当中也有偷父母的钱,还有的去勒索低年级同学的钱,盗别人单车的,如果不及时加以

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

犯罪动机2、出于安全的需要

由于这一时期的少年意欲脱离父母的管束,不愿事事皆由父母知道并参与,因此,也就相应地降低了父母的保护程度。由于自己又不十分成熟,因而遇到麻烦时不能自我保护。于是就在周围寻找靠山或保护者,而为了获得保护,不得不跟随某一伙伴,最后因受其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一个六年级学生,在一个网吧里认识了一个比他大两岁的初中学生,有一次在学校里这个六年级的学生和他同学发生了口角,后来被那同学打了一拳,他不服,就去找在网吧认识的那个初中生来帮忙,结果这个案中生就去打了那个同学。从此以后,这个六年级的学生就认为自己找到保护者,经常和这初中生玩在一起,有一次这初中生没钱上网了,就叫这六年级学生和他一起去抢别人的钱,只因他不满14周岁,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学们,交友一定要慎重,交友不慎就会走上犯罪道路,这在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犯罪动机3、出于自我显示的需要

争强好胜往往是少年常见心理,非常重视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地位,这种心理在一些学习并不出色的少年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为了引起别人对自己的重视和尊敬,常以胆大、蛮勇,以“打架不要命”、动刀子等来压倒别人,突出自己。出于这种需要而违法的,是少年所特有的动机特点。

犯罪动机4、出于自尊心的需要

随着身高及生理发育成熟,少年的自我意识和自尊心明显增强。表现为:希望引起别人的重视,而且特别在意别人

的看法。为了使别人尊重他、不小瞧他,一些少年常常做出不计后果、胆大妄为的行为。例如:故意做些成人尚不答应或否定的事:抽烟、男孩留长发、谈恋爱、逃学、出远门、在外过夜等反抗性行为。如果家长或者老师批评不当,就会出现过激行为。例如,有一位未满16周岁的初中女生李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一天,因为早读课迟到,她受到了班主任张老师的批评。李某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于是跑出教室,逃学一天。当天放学时,张老师便委托李某的同学通知李某的家长,想第二天请他们来校商讨对李某的教育问题。李某逃学回家后,受到了母亲的责骂。李某便把满腔愤怒倾泻到张老师身上,并蓄意报复。没过两天,李某便伙同自己13岁的小表弟刘某,在一家石油站购买了汽油。当晚9点许,李某与其表弟潜入张老师居住的小区,趁无人注意时,点燃了张老师的家门。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动机5、出于交往的需要

由于这时期的少年所依靠的对象主要是同龄人,所以注重朋友关系。结交“朋友”的标准多为“能说到一起的”、“能无条件帮助他”或跟他“吃喝不分”的人就是好朋友。他们衡量朋友的标准是:讲义气、“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在这种彼此相依靠的需要下产生犯罪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去年820日中午,我县某一中学学生韦某,在一游戏室遇见了曾打过其的柯某,便纠集同班同学秦某、杨某、陈某携带尖刀、铁棍等凶器,窜到游戏机室,韦某入内把正在打游戏机的柯某强行拉出,拳打脚踢。随后,秦某持刀朝柯某的前

胸猛刺一刀,杨某、陈某分别持铁棍朝柯某的身上乱打,致使柯某身上多处受伤。柯某因被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韦某、杨某、秦某、陈某均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同学们友情固然重要,但要正确理解友谊的含义,勿让哥们义气冲破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三、违法少年的认识特点、观念、行为特征

1、认识特点

——学生能力差

人在未成年时,认识能力的培养主要依靠学校中的学习进行。对于一些家庭有缺陷、个人智力不足,或是所在学位教育存在一些问题的少年来说,他们不能适应一般的学校教育。如:因为学习不好而带来的教师歧视、同学看不起等现象,他们先是失掉了应有的学习兴趣,表现为对教师的批评无动于衷,上课捣乱,以至逃学。学习上的失败导致自信与自尊的降低。同时,由于学习差,使他们在思考能力、辨别能力以及行为的自我控制能力方面都相对减弱。

我们在对少年犯进行问卷调查时,让他们写自己的违法犯罪经历,结果发现,大多数人语句不通,错字连篇。

2、违法少年的观念

——混乱与错误

由于他们认识能力差,因而导致他们产生对社会、对人生、对生活的低水平认识,甚至是颠倒黑白的认识。譬如,他们认为:“英雄”就是胆子大,敢拼命;“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也管不着;“幸福”就是吃喝玩乐;“友谊”就是讲义气;“美”就是打扮得出奇;还有“玩得转,人缘

好,朋友多,到哪儿都吃香就是有本事”等。由此可见,他们的观念既愚味,又混乱,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他们岂能不做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3、违法少年的行为特征

——任性与冲动

首先,在违法活动中他们大多动机简单,所要满足的个人需要较为单一。其次,无论是预谋犯罪,还是模仿犯罪,从出现犯意、目标选择到具体实施过程大多比较短暂。再次,在犯罪中并无突出的意志特点,一旦遇有障碍,他们大多会放弃原有的犯罪目标。最后,在自我控制的意志特征方面,他们大多数缺乏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遇事冲动,不可自制(例如:秦家、莫雄勇盗烟花案)。

四、未成年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类型和方式

主要集中在:扒窃、偷盗、抢劫、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强奸、吸毒、放火等。

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呈现的新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增多,往往三五成群结伙作案。二是暴力犯罪尤其是抢劫犯罪增长明显,60%的未成年犯罪都是这类犯罪行为,有的省高达80%。三是文化程度低。80%的未成年罪犯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占50%60%。四是低龄化。14岁至15岁的罪犯占5%10%80%的未成年罪犯12岁就出现偷盗、盗窃等不良行为。五是独生子女犯罪的比例上升。2015年,家庭为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罪犯占在押未成年罪犯的30%40%,比2012年上升15个百分点。六是家庭残缺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这类犯罪占

12%左右。七是农村籍的未成年犯罪增多。这类犯罪占80%左右。

方式:1、模仿行为多;2、暴力方式多;3、合伙作案;4、行为易变。

例如:去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4岁男孩冯某路过何家时,看见何家只有一个女孩何某在家,何某经常和他吵架,还叫她哥哥不要和他来往,何某的父母也常找他的家长告状,使他挨了骂。冯某一直想寻找报复。他敲门进入何家,趁女孩何某不备,从厨房取出菜刀猛击何某的背部,又从院内取来铁锄、啤酒瓶砸她的头,接着用电线勒何某的颈部,使其窒息,最终何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人后,冯某并没有急于逃离何家,而是不慌不忙地伪造现场,随后用何家的淋浴冲掉溅到身上的鲜血,又换上何某哥哥的裤子,方翻墙逃跑。冯某在法庭上交待说,他杀人的手段是从电视上学来的。冯某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仅14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许多少年拜影视为师,从中学会作案手段,并动辄为暴力解决问题。同学们,长时间地看电视、电影及玩电脑游戏,会减低自己对暴力的敏感度。每天看上两个小时卡通节目的孩子,每年被暴露在500次高危险暴力表演中,足以教会孩子功击行为。同时,电视看的愈多的人,总觉得自己有可能是罪案中的受害人,比较提防别人,并且晚上不敢出门和不敢一个人在家。同学们,暴力的电视、电影及暴力电脑游戏最好不看、不玩,否则对自己有害无益。

四、加强社会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行,促进人格的

自我完善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阶段。当代社会中,你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当中不乏精英和骄子,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在这个阶段:

第一,要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律心理学研究的结果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发展水平较低的道德状况引起的,对于达到了较高层次道德水平的人来说,良好的道德品质可以避免作出犯罪行为。因此,作为未成年人来说,更要加强道德规范的教育,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责任感和道德选择能力,使自己能在生活中明辨是非,主动、自觉地按照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来调节自己的行为,抵制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在生活中不要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确立一个新的学习、奋斗目标。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就可以克服目标、方向、理想的迷失。有了内在驱动力,可以促使自己变得积极向上,从而更有利于克服各种心理问题和疾病,避免因内心空虚和心理不健康而产生违法的念头。

第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

1、接受现实的自我

一个人对自己的一切不仅要充分了解,而且需要坦然地承认及欣然地接受,因为在个人所具有的条件中,有很多是不能改变的,如容貌、生理缺陷、家庭出身等。如果只了解自己而不能接受自己,势必增加个人的不安与痛苦。有些人狂妄自大,觉得怀才不遇而愤世嫉俗,是因为缺乏自知之明;

另一些人过分自卑,自觉在社会中毫无价值,是因为憎恨拒绝自己。一个人只有欣然接受自己,才能避免心理冲突;唯有接受现实的自我,才能根据社会和时代的需要创造出理想的自我。

2、要培养自身承受挫折的能力。

现在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一直比较顺利,自我意识强,但从小缺乏谦让、合作精神的培养,融入社会后,一些学生就是因为初次遭遇校园生活中的各种挑战、矛盾、反差,而产生心理不适,从自以为是,心高气傲,变为苦闷、自卑、自我放弃,个别甚至滑向犯罪。因此,同学们要培养自身承受挫折的能力,以乐观和坚强的积极态度去面对所遇到的困难。

3、建立和谐的人事关系

未成年人要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学会与人沟通.积极在现实生活中寻找朋友,而不应沉迷于网上交友和网恋。与人相处应本着诚实的原则,以自己的诚心换取他人的诚心,应讲信用,学会谦让,积极关心别人,对一些不拘小节的人,要学会容忍,不要过于敏感,遇到纠纷,应该保持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耐心说服对方,或者向老师反映,以求得妥善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对学校、对同学、对自己都大有益处。总之要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

4、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促进自我意向的进一步发展,培养积极的自我体验,增强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