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唐某球系被告唐某的祖父。被告唐某的父亲与原告唐某球存在赡养费纠纷,原告唐某球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划拨了被告唐某父亲银行帐户内的资金。2016年1月21日,被告唐某的父亲为此事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唐某得知后未进行劝阻,反而踢原告家的门,后原告即去砸被告家的窗户,被告唐某见状,将原告唐某球踢伤。2016年1月22日,原告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肾破裂、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513.35元。双方经村委、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辩称,赔偿部分医疗费可以,但导致本案发生的诱因在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过错。
争议焦点:本案的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唐某球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没有理智处置纠纷,反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唐某得知其父亲与原告发生争吵,未能保持冷静,及时进行劝解,反而去踢原告家的门将矛盾进一步激发,并致伤原告,被告唐某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唐某球医疗费513.35元的80%即410.68元;二、驳回原告唐某球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