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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摊位起争议,双方互殴,法院依法判决
作者:唐耀君  发布时间:2017-03-16 15:23:05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华与文秀系夫妻,伍财与唐林系夫妻,伍某玉系伍某财的姐姐双方均从事零售业,其中夫妻二人从事商品零售,在伍财的门面前摆设了一个摊位。2016218,文秀在收摊时,伍夫妻二人认为摆设的摊位影响了自家出行,不利于其做生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伍玉掀翻了文秀的摊子,文秀过去与伍玉扭打在一起,之后华与伍财也扭打在一起,导致、伍某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双方协商未果,华与文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伍某玉等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伍某玉等人辩称,是夫妻二人引发的本案,过错在郑某华方,且伍某玉也因此受伤,不应该赔偿医疗费。因此,伍某玉提起了反诉,要求华与文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双方的过错该如何划分?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郑华、文秀与伍财、唐林因摊位的摆设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睦邻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冷静、宽容的方式解决,但双方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发生口角,采取争吵的方式去激发矛盾,伍某玉在双方发生争吵中本应该进行劝阻,但却先行将郑某华的摊位掀翻,进而造成矛盾激化,在此情况下,文某秀亦未控制自己的情绪,未能采取理智、冷静的方式解决纠纷,与伍某玉进行扭打,见状,不仅未解劝文某秀与伍某玉,反而双方也扭打在一起,导致伍财致伤郑华,文秀与伍玉相互致伤的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郑华、文秀与伍财、伍玉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一、由伍财赔偿郑华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56.22元的50%,即1278.11元。二、由玉赔偿文秀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53.2元的50%,1176.6元。三、由秀赔偿伍玉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616.1850%,1808.09元;、驳回郑华、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伍玉的其他反诉请求。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