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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达成的责任田互换协议对其子女是否具有效力?
作者:唐耀君  发布时间:2017-03-20 16:53:51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原告文某同与被告唐某刚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1989年2月,原告文某同与被告唐某刚父亲唐某生达成土地互换的口头协议,原告将其承包的长井口0.18亩责任田与被告父亲唐某生承包的屋边田0.2亩责任田进行互换。互换后,双方各自承包管业,村集体未提出异议。2014年,被告以屋边田0.2亩责任田是自家承包经营为由,将责任田的部分篱笆损坏,原告见状告知被告,责任田是被告父亲与其互换的,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的互换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则辩称,父亲已经过世多年,互换责任田的行为随着父亲的离世已经消灭,现在自己是家庭承包户户主,父亲的互换行为对自己无效,原告应该退还耕种的责任田。

争议焦点:

父辈达成的责任田互换协议对其子女是否具有效力?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同时,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即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对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等方式进行流转。本案中,原告文某同与被告唐某刚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与被告父亲唐某生于1989年互换了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后双方各自管理互换的责任田,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经形成互换事实,且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发包方未提出异议,被告作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理应遵守父亲唐某生与原告达成的责任田互换协议,各自管业,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父亲唐某生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认原告文某同与被告唐某刚的父亲唐某生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法有效。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