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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货款引起打架,催讨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唐耀君  发布时间:2017-03-22 10:59:10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被告唐某姣系被告蒋某之母。因被告唐某姣拖欠原告唐某军家的饲料款,2016年8月9日下午,原告前去向被告唐某姣催讨货款,与被告蒋某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原告拿了一口铁锅往被告家里走,被告唐某姣去劝阻,但没劝住,当原告靠近被告蒋某时,被告手持扳手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原被告经多方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某、唐某姣连带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004.41元。被告蒋某辩称,唐某姣未打原告,本案是因原告在催讨货款中言语过分,且被告蒋某答应了过一段时间就把拖欠的货款付清,但原告不听劝阻,执意与被告发生争执,手持铁锅打向被告,被告蒋某出于自卫,过失致伤原告,本案主要责任在原告。

争议焦点:

本案中,催要货款的原告对自己受伤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姣拖欠原告唐某军的货款,在原告催讨货款时,双方本应对货款的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妥善解决而不应产生纠纷。被告蒋某作为被告唐某姣的儿子本应出面协调,协助解决货款问题,而不应与原告发生争执,引起矛盾。争执发生后,原告唐某军不听被告唐某姣劝阻,未采取冷静、宽容的方式处理,手持铁锅打向被告蒋某,被告蒋某见状,手持扳手将原告打伤,导致本案发生,系混合过错。但被告蒋某在原告并未致伤自己的情况下,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未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原告负担30%的责任,被告蒋某负担70%的责任。结合审查确认的证据,原告唐某军的合理经济损失为5600.01元。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唐某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600.01的 70%,即392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