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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城中村”外来务工农民在交通事故案中的有关损害赔偿应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作者:奉仰鸿  发布时间:2017-03-27 14:55:40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20166月,蒋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驾驶机动车的曾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数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经鉴定机构鉴定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蒋某就赔偿问题与曾某及车辆投保公司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蒋某要求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则被告曾某、保险公司均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户口为某县农村户口,于2010年左右来到桂林市区务工,一直在桂林市叠彩区某村租房子居住,该村为城中村。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一直在桂林市打零工,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和职业。

争议焦点:

蒋某要求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是否合理?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答复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蒋某户口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其一直在城区居住,且在城区务工,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虽其租房居住的地方显示为村,但早已成为城镇规划区,其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都适应城镇居民生活标准。故蒋某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另外,在“城中村”居住并不是一刀切的全部适用于城镇居民标准,还应当按照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居住地居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和生活水平是否为城镇居民标准。有些尚未列入城镇规划的“城中村”即“城区外的村”、“乡镇的村”的居民依然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消费水平为农村标准,其请求的相关损害赔偿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