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伍某福家的房屋与被告伍某杰家的房屋南北相邻。伍某杰在自家住房前有二处责任田,现已停耕,伍某杰在该田里种植蔬菜、桂花树等作物。该责任田是伍某杰与本村村民刘某义互换,在土地互换前,刘某义已经在该责任田内砌好了围墙基础,后被告以该基础砌好围墙。原告以被告修建的围墙妨碍其生产、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恢复通行。被告辩称,修建围墙的行为没有妨碍通行,田埂路不是必经的历史通道,原告家房屋左侧是大马路,右前方有历史通道同行,出行畅通无阻,不存在妨碍事实。
争议焦点:
被告修建围墙的行为是否妨碍原告通行?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伍某福与被告伍某杰系相邻关系人。伍某杰与本村村民刘某义互换土地使用权,双方达成合议后,伍某杰即享有了原属刘某义二块责任田的使用权。伍某杰在自己承包使用的责任田四周砌围墙,虽然切断了原有的田埂路,但并不影响伍某福家的通行。伍某福家门前有历史形成的村道通行,宅院左边直接连通公路,畅通无阻,宅院右边也有通行的道路,原告从前述道路通行,更利于自己的生产、生活。原告从田埂路通行不仅不是必须的,而且对原告的使用和生活都是不利的,对原、被告均不方便,容易引发矛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伍某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