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是指案件起诉到达法院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贯穿立案到执行的全部诉讼环节。而“送达难”是困扰基层办案法官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造成办案周期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笔者的经验,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往往送达时间占据整个办案流程的三分之一,而那些被告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其过程更是漫长。
例如笔者所在的灵川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案多人少的情况十分明显,而“送达难”的问题无疑给办案法官增添了更大的办案压力。我庭对于联系后不来的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经常只能采用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但由于近几年随着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加大,加之少数特快专递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对于送达中稍有难度的诉讼对象,便以“无法联系”、“外出未归”等理由退回法院者居多。而一旦法律文书被退回,法官必须另想办法去送达法律文书。如此既影响了审理期限,又增加了送达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在此,笔者结合实际的工作情况,关于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的一些小技巧及经验归纳如下:
一、与被告亲友取得联系。法官可将原告的起诉要点、本案开庭的时间及拒不到庭的法律风险责任等告知其亲朋好友,请他们转告被告,催促其及时应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二、要求原告协助。一般来说,原告在与被告形成纠纷的过程中,对被告的行踪、去向和下落应当是较为清楚的。在被告不到庭、特快专递被又退回后,主审法官可以告知原告如不能及时送达开庭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要求原告尽力协助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特别对故意躲避诉讼的被告,可建议原告进行“盯梢”送达,由原告留心打听被告的动向、了解情况,发现其行踪后立即通知法院人员进行送达。
三、向镇、村基层组织或被告(原)单位求助。一般来说,村委会、居委会及村民组长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本辖区村(居)委会村(居)民的去向还是比较清楚的。法官可向基层干部求助送达,赴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原工作单位,向社区工作人员、邻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况。若被告在本地区的,可事先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寻求他们的配合。对于有单位的被告,在工作时间段,赴被告工作单位查找,比较容易找到被告。对于被告工作单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询当事人的社保缴纳情况,也比较容易找到被告。
四、趁夜赶早看天气选假日送达。有些被告白天在本区域内务工,中午或者夜晚则有可能回家休息、居住。还有一些务农的被告,如遇下雨或特殊的天气,一般也会在家休息。法官若能趁夜赶早选好时机,待被告在家时赶到其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或许就能获得意外的惊喜。另外,还法官可根据本案的审限,确定一个较佳的送达时机。比如一年一度的春节、清明节这两个节日,外出务工者一般会回家团聚会祭祖。此时若能上门送达,或许也十拿九稳。另外,以此种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为一方面,法官之前与被告未曾谋面,很多被告往往会否认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让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况和进度,有利于案件及时调查、调解。
五、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被告同住成年家属处。如被告一方外出工作且无法了解其具体什么时候会回来(被告及其家属不配合工作,不愿透露相关情况),但有同住成年家属在家的情形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同住成年家属处,这种送达方式也是十分奏效的。
六、将公告贴在村、组和院落。如特快专递退回后,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仍不能送达时,只有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而根据《民诉法》之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方式有多种。但笔者认为,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的几率极小。除了报纸上登载公告之外,而若同时采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被告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社区,以及被告及其家属的住宅,并对公告进行拍照的方式,送达的概率要大得多。在实际的操作中,我庭也确实有将公告张贴在被告村委会及被告的住宅处,后开庭时被告就到庭应诉的情况。当然,公告时也应载明有关诉讼的事项、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及法庭的联系方式等。
七、多种送达方式灵活结合。随着网络的发展,法院还逐步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作为电子送达手段纳入到非涉密文书送达工作中。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庭常在将副本、文书等送达至被告公司、同住成年家属或公告张贴后,又以短信的形式再一次通知被告相关的信息及法律后果,以确保万无一失。运用此方法时,最好使用法院对公的座机电话配合相关的软件发送信息,还要以书面形式将短信的内容固定下来,以备核查。
诚然,送达的方式还有很多。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法官能够攻坚克难,积极主动想办法、动脑筋,不厌其烦,不怕吃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送达法律文书,当前“送达难”的矛盾还是可以有效缓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