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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娩不到一年,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唐耀君  发布时间:2017-04-12 08:12:57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认识后,互有好感,交往了半年,于20159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1012日生育小孩蒋某某。2017320日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脾气不好,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深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中争吵也只是偶尔,被告分娩不到一年,尚在哺乳期,原告起诉于情于理于法不符,应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婚后于20161012生育小孩,2017320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距被告分娩不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蒋某在被告邓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