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女士是一名85后,原为某单位会计,2013年5月,因生育小孩即从某单位辞职,随后一直在家负责照顾小孩。2016年2月,王女士在回家途上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后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40日,根据出院医嘱需全休2个月。因王女士与李某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将李某及李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对王女士起诉的其他费用争议不大,但对于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争议较大。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王女士属于全职家庭主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误工费。
争议焦点:本案中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如支持其误工费,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案例评析:王女士虽未直接从社会上获取收入,但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使得其他家庭成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其他家庭成员势必需要分担原由王女士所从事的家务,从而分散其他家庭成员的精力及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工作。王女士是以在家做家务的方式保障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且其在家照顾小孩以及为家庭所做的家务亦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如果仅以其本人无收入而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则对其显失公平,故,对于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应于支持。对于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参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家庭主妇并非一种行业,其日常工作也较为繁杂且无法量化,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其工作性质更接近于家政服务,因此,可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