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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利息能否获支持?
作者:廖文丽  发布时间:2017-05-09 09:32:19 打印 字号: | |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大部分当事人都会在起诉书中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当事人认为借钱收取利息是理所当然的事,对于自己“合情合理”的请求,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是好朋友关系,2010年和2014年期间,谢某分三次借给唐某65000元。三次借款,唐某都出具了借条给谢某,并约定2014年年底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后,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谢某为维护自己权益,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支付利息24700元。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谢某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息为2,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已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唐某向原告谢某借款65000元,唐某已归还谢某借款本金20000元,目前还欠谢某45000元。双方借款时签订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全州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45000元。驳回原告谢某要求被告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