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开庭审理原梧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志光涉嫌受贿一案。院长陈敏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并主办该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鸿广亦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陆志光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任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经济侦查支队、局对外联络办公室、交警支队等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合作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学伟、黄位灿、徐鹏、易杨生、黎茂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志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