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开庭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仕庆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本案由桂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忠林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鸿广亦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仕庆利用担任柳州华锡集团有限公司(国企)、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国企)总经理,兼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公司、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冶金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覃杏珊等人(单位)给予的彩财物共计476.7462万元。李仕庆在担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决定向天元公司借款和提供担保,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将近1.6亿元。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仕庆依法应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员额制的深入推进,桂林中院领导积极响应贯彻司改精神,带头亲自办案、办大要案。桂林中院将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常态化,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