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尹某于1999年7月从广西林业学校毕业,2000年1月6日,由全州县人事局开具干部介绍信到全州县林业局工作。2000年8月7日,经全州县林业局领导讨论,安排原告到全州县木材公司工作。2000年8月11日,原告持全州县林业局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被告处报到。之后,被告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6年6月21日,尹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00年8月11日起原告尹辉与被告全州县木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木材公司认为,原、被告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也未为被告提供过任何劳动,不存在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争议焦点:原告尹某与被告木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原告系国家培养并分配的中专毕业生,按照当时的规定,由人事部门进行分配,原告经人事部门分配到被告处报到。至此,人事分配程序已完结。原告到被告处报到后,应当由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但原告报到后,被告一直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处于“双待”状态。可以认定原、被告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范畴,应属人事争议纠纷。综上,全州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