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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实际发生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7-05-18 16:20:29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原告尹某19997月从广西林业学校毕业,200016日,由全州县人事局开具干部介绍信到全州县林业局工作。200087日,经全州县林业局领导讨论,安排原告到全州县木材公司工作。2000811日,原告持全州县林业局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被告处报到。之后,被告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6621日,尹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00811日起原告尹辉与被告全州县木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木材公司认为,、被告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也未为被告提供过任何劳动,不存在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争议焦点:原告尹某与被告木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原告系国家培养并分配的中专毕业生,按照当时的规定,由人事部门进行分配,原告经人事部门分配到被告处报到。至此,人事分配程序已完结。原告到被告处报到后,应当由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但原告报到后,被告一直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处于“双待”状态。可以认定原、被告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范畴,应属人事争议纠纷。综上,全州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