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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中文标示奶粉转手他人被起诉 经调解自愿赔偿三倍价格悔不该贪小利
作者:李钦毅 唐柳丽  发布时间:2017-05-24 17:39:38 打印 字号: | |

“为了蝇头小利,真是悔不当初”某母婴店因销售无中文标示的进口婴儿奶粉被买家一纸诉状诉至象山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立案受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成功进行了调解。

王某于201611月份到李某经营的母婴用品店要求购买指定品牌的进口奶粉,李某店内虽无此款奶粉销售,但在王某许诺高价购买情况下,李某在收取了王某的货款后,在网上购买了无中文标示的该品牌进口奶粉,转手卖给了王某,并从中赚取差价。而王某在收到奶粉后发现其所购的全部奶粉均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也无中文配料表;立即以李某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涉外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并要求李某给予其十倍购买金额的赔偿。此后,相关部门经调查后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了其余的奶粉;而王某与李某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其十倍购买金额高达两万多元。

该案通过庭审,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最终赔偿了王某近三倍的购买金额并退货款将近10000元,王某则将在李某处购买的奶粉退还给李某,双方当庭履行完毕。

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的不允许进口。

法官说法:违法经营不可取,食品安全大过天

本案王某在李某处所购买的进口奶粉没有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进口商品的包装要求,经营者是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如有证据证明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最高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本案件中李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贪图微薄利润,将自己购买的进口无中文标示的奶粉转手给王某赚取差价,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和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虽然不一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毕竟有很大安全隐患。对此情况,除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执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外,消费者更应该了解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理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商家更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要为了眼前小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