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砂糖桔市场的持续火爆,成就了桂林荔浦县果农的“发财梦”,因桔致富年入百万的群体不在少数,也因为此,荔浦县农民一哄而上,家家户户山上山下种满了桔子树,但有些农民因租岭地炼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近日,何某因失火罪,被荔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何某计划在荔浦县茶城乡过村村仙人岩屯“积刚岭”承包的20亩岭地炼山种植砂糖桔,并在该岭修了一条约四米宽的防火线。2016年10月16日早上7时许,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点火炼山,13时许,由于当天风大,流出的防火线不够宽,岭顶的火星复燃,并吹向防火线外的岭地,引燃干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4.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9.05亩(受灾树种为:马尾松、尾叶桉),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4804.50元,扑火经费5925元,两项共计损失人民币20729.5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到荔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何某的儿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过失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书面谅解了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的认罪、悔罪及是过失犯罪、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荔浦法院根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