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00时07分,广西灵川籍男子酒后驾驶二轮摩遇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临时停车,随即与半挂车右后部相撞,该男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事发当晚,该男子与朋友相约外出饮酒。酒后事故男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便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检验,该男子血液酒精浓度为243.58mg/DL。事后,该男子家属将当晚同桌饮酒的人全部告上了法庭。
其家属认为当晚同桌饮酒的朋友明明知道受害人已经醉酒,仍不将他安全送回家,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没有进行劝阻,同桌的人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2万元。
该案经广西灵川法院大圩法庭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故男子与同桌饮酒的其他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但事故男子未能约束自己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同桌饮酒人与事故男子共同饮酒,作为共饮者,在其饮酒后应当尽到扶助、注意、提醒义务,并进行有效的照顾、护送以保证安全,但同桌饮酒人没能劝阻和制止事故男子酒后驾车,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故,同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对于事故男子家属的损失,酌情认定由同桌饮酒人共同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事故男子家属自行承担。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