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380多公斤的制毒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陈某年、王某鹏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冼某、何某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罚。这是目前该院审结的最大一起制毒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荔浦人王某鹏帮刘某方(另案处理)找到王某庭堂弟位于荔浦县荔城镇田岭村后的一个养鸡场用于制造毒品。当年7月中旬,陈某年通过冼某晓得王某鹏在荔浦田岭村的养鸡场制毒点后,几人经过商定,王某鹏同意将养鸡场制毒点给陈某年使用,便开始购买制毒原料及工具,组织制毒人员到同一养鸡场制毒点制造氯胺酮。7月24日,警方采取行动,陈某年、王某鹏等人被警方抓获。之后,王某庭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受王某鹏安排参与协助制毒、望风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年、王某鹏等11人,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陈某年、冼某等7人参与制造毒品一次,制造氯胺酮372100克;王某鹏、王某庭等3人参与制造毒品二次,制造氯胺酮387122.35克;杨某芝参与制造 毒 品 二 次 , 制 造 氯 胺 酮372110.7克。法院遂以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