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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民忧解民困:桂林市两级法院联动发放司法救助金
作者:文:欧阳婷;图:张萃  发布时间:2017-09-18 10:08:52 打印 字号: | |
  • 图为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现场
  • 图为给李义常夫妇送上司法救助金
  • 图为给欧玉莲夫妇送上司法救助金

915日,桂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盘顺华同志、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刘新农主任一行在兴安县人民法院七楼会议室举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金(兴安)发放仪式,为3起案件的5名申请人(或家属)集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10万元。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桂林市中院刘新农主任、兴安法院陆正胜局长还对申请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理清原案执行和司法救助的关系,并就司法救助的性质、目的、准予救助的条件和理由等问题对当事人作出了详细的阐释,3名当事人在集中发放仪式上对市政法委、法院这一暖心的举动表示真诚的感谢。

传递温情,司法救助彰显公平正义

“谢谢你们,谢谢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关心……”当兴安县溶江镇村民李某常夫妇接过桂林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刘新农主任递过来的5万元救助金时,激动地说道。

915日,桂林市委政法委的盘顺华同志、桂林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刘新农主任、兴安法院执行局陆正胜局长等一行看望了李某常夫妇,并将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送到了李某常夫妇手中,给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送去了温暖和慰问。

据悉,20041013日晚,被执行人成某某与李某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成某某与李某常两兄弟相互打斗,成某某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棒朝李某常头部打了一棒,致其当场昏倒,经法医鉴定李义常为二级残疾。经过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成某某赔偿李某常医疗费等85902.17元,已赔付3000元,实际应赔偿82902.17元。本案在执行20000元后,经多次查询,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成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常受伤后,需要他的妻子照顾,生活极为困难。”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陆正胜局长说,通过司法救助,帮其申请到5万元救助金,该案得以执结。司法救助不仅彰显出司法公正,也让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切身感到国家的温暖。

多方协调,司法救助促进案结事了

兴安县溶江镇半圩村,申请人欧某莲家就在这。桂林市委政法委的盘顺华同志、市中院刘新农主任、兴安法院陆正胜局长一行不辞辛苦驱车来到欧某莲家中。欧某莲很热情地搬来椅子招呼大家坐。当接过刘新农主任递过来的4万元救助金时,她和她的丈夫俸某某连说谢谢。据了解,20131010日,被执行人欧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欧某莲的丈夫俸某某驾驶的无号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俸某某、欧某莲受伤。经鉴定,俸某某双下肢截瘫属于Ⅰ级伤残、欧某莲左足足弓结构破损等四处十级伤残。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蔡某某、欧某某、某物流公司赔偿俸某某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78360.18元(已减除垫付的30000元),赔偿欧某莲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223847.02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将肇事车辆拍卖,但拍卖款只够赔偿俸某某的经济损失。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欧某莲案的执行陷入僵局。后主办人多次做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从其个人存款中拿出10万元来化解此案。案件有了转机,主办法官立即找申请人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通过被执行人交付部分赔偿款、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方式顺利执结。

近年来,兴安县人民法院一直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仅能帮助申请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了他们的心灵创伤,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