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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想租霸王房 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17-11-21 11:30:53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月8日,被告李某租用陶某的门面房作酒店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至2018年2月底结束,第一年租金为3万元,租金每年按10%递增。被告按约定给付了2016年3月前三年的租金,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租金为39930元,被告于2016年3月仅给了租金2万元,仍欠的租金19930元,并欠交电费739.72元、水费1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租金和水电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付清租金,并交还房屋,但被告均不同意,陶某遂将李某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涉案房屋、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及水电费。陶某的要求能否成立?法院是否会支持陶某的诉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按时向陶某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陶某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中,陶某与李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金额及期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及相应责任承担,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无故拖欠租金。陶某作为出租人租赁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租金收益,而李某作为承租人就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否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案当事人陶某依据合同约定在一方违反合同时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他的诉求。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