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之前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的“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吗?
2017年5月2日,在郑州金水区某小区的电梯里,37岁的医生杨帆劝阻一位69岁的老人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引发争议。令人想不到的是,争执后不久,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倒地不起,等救护车赶来时已宣告不治。当时,医生杨帆被老人家属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40万余元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曾判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针对“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这一消息让此案件画上了句号,但留给人们的深思依然存在。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劝阻他人吸烟,本来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的行为,一审判令劝阻者分担损失,显然会挫伤社会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二审判决一出,就有不少网友自发点赞。“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事实上,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一判决产生司法认同,首先就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的正能量。
法律会改变人的行为,其中的一种途径就是告诉每一个人,在面临道德取舍难题时应该怎么做。还记得去年有一个案子,一名女子在朋友家做客时跳楼,结果房主被判赔偿八万元。尽管法院判决中认定房主对女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仍然民事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作出该判决。人是理性的动物,把道德放在天平一边,把风险放在另一边,衡量的结果,就是自己的行为。帮助生活不如意的朋友,扶起摔倒的路人,看到有人受伤拨通120电话,这是一种你我都曾感受过的道德冲动 -- 就是昨天,我在路口看到有一辆车陷在雪里打滑,第一反应就是上去搭把手推一把。但天平另一边的砝码,有时太过于沉重了。具体到电梯劝阻吸烟者事件,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对自身行为所引发的“蝴蝶效应”承担代价,那么人们做任何行为的代价都会相应提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法庭来划出一条线,在此之外的就不构成因果,切断行为和后果之间的联系。在这里,法官就对因果关系的远近做出了区分。“电梯劝阻吸烟案”也是如此,对因果关系远近程度做出了切分。判决书中写道:“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劝阻吸烟者“以暴制暴”,打骂,侮辱吸烟者,导致其病发而死,那么很可能依然会承担责任,但如果能用理性,克制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对这样的做法予以保护。而这次,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解读,很好地实现了这一导向作用,在我看来,是一次法律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如果法律的判决指导大家去做正确的事情,这样的判决则是正义的。法律不仅要做到维护秩序,还要做到引导秩序。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国家对建立健康的环境秩序的正方向价值向导。这是法律必须要引导的,通过一个个有温度有活力的案例,告诉公众少吸烟不吸烟,利己利他利社会。对违法吸烟者,任何人都有劝阻的权利,吸烟者应承担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正因如此,我们更要为敢于担当敢于纠正错误的郑州中院点赞。
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具有引导社会价值判断风向标式意义、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各级法院、每一位法官都必须严肃面对每一起司法个案,绝对不能以和谐为“挡箭牌”而做出“和稀泥”式、“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判决。司法审判必须永远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公众才会更尊法守法,勇于护法,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