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至27日,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新农、永福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光华等领导陪同下,来到永福县堡里、百寿等乡镇,向该县韦某等5名交通事故致残案件被害人特困人员,发放国家司法救助款15.8万元。这是今年以来司法救助金发放数量案件多、案款金额比较大的一次。
“此次发放的5位司法救助对象都是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的受害人,个别受害人长期瘫痪在床。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亲属也无偿还能力,法院决定对5名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救助4万至1.8万元不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主任刘新农说。
1952年出生的韦某,是永福县的一位农民。2013年12月,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荣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韦某受伤,经法院判决黄某荣赔偿韦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黄某荣在以山林抵押13.97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山林财产暂未产生经济效益,现韦某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上有90岁的母亲,又是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经济困难。4月26日下午,唐恢豪一行冒着蒙蒙细雨来到韦某家中,亲切看望了瘫痪在床的韦某,并将2.8万司法救助金交到韦某妻子手中,叮嘱她好好照顾家人,韦某妻子连声道谢。
近年来,桂林中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积极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017年央视《经济与法》栏目以《劫难之后》为题作了专题报道。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2至3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收官之年,这次发放活动是桂林中院积极响应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开展解决执行难攻坚活动的有力体现。该院将继续向市委政法委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司法救助资金1000万元,为涉案致贫困难当事人家庭解决部分生活困难,抚慰困难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