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一起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劳动争议纠纷顺利执结,桂林电视台法制栏目对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诉被告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6)桂03民终字72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生效。被告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601.66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损失33320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支付赔偿款,韦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
公司倒闭,人去楼空,我的劳动薪酬该问谁要?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67921.66元给申请执行人韦某,但被执行人称企业已倒闭停业,除部分老旧缝纫机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将老旧缝纫机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向银行、车管、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走访调查,该公司原经营场所系租赁,已人去楼空停止营业一年时间。被执行人提出的报废缝纫机没有处置的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能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该公司股东规避执行,另开办一家制衣公司营业。但经调查,新成立的公司确有部分员工系被执行人原有员工,但新公司的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与本案被执行人无关联,不具有执行条件。
案件陷入僵局后,办案法官并未放弃继续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办案法官向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发现2014年3月1日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李某增加货币出资29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金从10万元增资到300万元。其后,法院又调取了被执行人桂林某制衣有限公司2014年3月1日后公司资金帐目,未发现有李某出资记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结果
该院向申请执行人披露了调查信息后,申请执行人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追加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在15天内未提异议,也未履行。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是法院涉民生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失业劳动者,经济困难,被执行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等行为,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困境。但实践中,用人单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却是普遍现象。本案法院在执行中另辟蹊径,穷尽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进行科学分析,找到有瑕疵出资义务股东这一突破口,正确地追加执行当事人,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是民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权利最终实现的一种制度。同时,它也是一种容易引起争议的制度,适用不当就会造成执行错误,损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民事执行机关的权威。因此,正确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