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相亲交友谨防“甜蜜”陷阱
作者:邓惜之 许馨日  发布时间:2018-05-30 09:11:35 打印 字号: | |

相亲交友“脱单”虽快,一不小心却容易落入骗局。日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相亲”引起的民   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证据提供不充分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72月,小贾在一个相亲会中对小芳一见倾心,私下交谈更是合拍,随即小贾迅速坠入情网。两人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芳以其在柳州有一个项目要投资40万元为由,向小贾借钱。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小贾当下虽拿不出现金,却在小芳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二话不说就把两张可以透支5万元的农村信用卡直接交给了她使用。3个月后,小贾向小芳主张还款,小芳以各种理由拖延。此时,小贾才幡然醒悟,感到自己被骗了,故将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借款、利息共70203.66元以及吃、住等费用26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小贾虽主张与小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加以证明,仅提供银行的流水明细不能证明系小芳借款所使用;且小贾对其信用卡的动态是随时知晓的,法院认为小贾所主张小芳在长时间使用期间并不要求其出具借条的行为与常理相悖。故法院以小贾举证不能、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相亲、交友双方谈论的是感情,当涉及钱财交易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及时进行书面约定,保留基本证据,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